人们之所以关注注册会计师的诚信问题,是因为在聘请权操于委托人之手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是忠于职业道德还是屈从委托人意志,是一个无法调和的关键问题。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利益的取向是它所无法回避的软肋。
安然事件爆发后,人们曾经更多关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分业经营问题和独立性问题。这一问题似乎不难得到解决。今年以来,“五大”纷纷宣布,计划停止以内部和外部审计师身份为同一客户提供服务,分拆咨询和审计业务。那么,注册会计师不再为审计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其执业上的公正问题是否就解决了呢?如果是,那么,注册会计师的诚信建设不就也不是什么太难的事了吗?其实未必。就业务分工来说,咨询和审计的混为一谈确实是影响注册会计师执业公正的一个因素。这就象中国古时候那个同时卖矛又卖盾的商人,他一边炫耀矛的锐利,一边吹嘘盾的坚固,却无法回答“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问题。其实,并不是问题不好回答,而是利益的同一性硬要将矛盾性统一起来所造成的。商人既要追求卖矛的利益,又不愿影响卖盾的利益,自然就无法对互为矛盾的问题作出诚信的回答。兼营咨询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又要货卖其咨询业务,又要货卖其审计业务,也就无法兼顾公平。这是没有疑问的。
注册会计师将咨询和审计业务分拆未必可以彻底解决其职业诚信问题。因为影响注册会计师诚信的根本问题其实并不在于执业业务上的分工,而在于其和雇主的雇佣关系。注册会计师作为受雇者,其无论是从事咨询业务也好,还是审计业务也好,本质上都是为雇主提供服务。客观上,由于咨询和审计具有功能上的区别,因而存在服务项目细分的可能。注册会计师对其服务价格进行细分,可以增加剩余价值。而对于雇主来说,则不过是因应增加了所支付的佣金而已,其通过付出报酬,归根结底总是为了取得可以满意的服务。没有任何一个雇主,会愿意付出巨额报酬去聘请功能上缺胳膊少腿的服务,或者功效上适得其反的服务。反之,也没有任何一个专门不利于雇主的注册会计师会受到雇主的热烈欢迎。这种服务者和被服务者之间的雇佣关系制约了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注定了他们终究需要为了利益上的共同目标而走到一起。
审计公证性的错位,是服务功能错位所造成的。注册会计师所承担的审计业务,承担着经济警察的职能。按照这一职能,其所服务的对象,应该是需要这项服务的受者,如企业的上级机关,股东,投资者,业务关联方以及与涉案相关的司法检察机关、媒体等等。也就是说,根据有偿服务的原则,可以向其所提供服务的所有受众收费。但事实上,这似乎是不可能的。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审计,当然也是一种服务,向所服务的企业收费,是理所当然。但应企业之聘请而提供审计,在某种意义上犹如有偿为企业公证。由于有了这么一层雇佣关系,或者说利益关系,此类公证的天平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一定的倾向性,公正性也就成了问题。理论上,如果审计所服务的不是企业本身,而是国家机关或别的什么,例如国家机关派出的稽核员,只要保证不受贿赂,其审计结果一般不可能出现一头栽向企业的状况,更不可能伙同企业造假舞弊。但在会计师事务所走向市场化时代的今天,谁也无法作这样的保证。
审计收费不菲。注册会计师即使不计较个人利益,也不可能不顾及生计。当审计业务成为一种生计的时候,凭什么想像注册会计师宁可砸掉饭碗也会以诚信为重呢?这从伦理道德上或许是讲得通的,但在经济学上是没有道理的,在法律和制度上更是需要保障的。至于纵横国际新聘的注册会计师作何选择,眼下空言无益,不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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